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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3-05 编辑:小编

举委员会的规定, 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。其投票形式要从

实际出发, 以方便选民参加选举为原则。选民工作、居住比较集中

的, 可以召开选举大会, 进行选举。可以设立投票站, 分别投票:

农村以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中心投票站; 城镇可以按照居民委员会

或者社区设立投票站; 县直各系统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一个选区的,

应当在各单位分别设立投票站。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, 分别到年老

体弱、行动困难和不能离开生产、工作岗位的选民中组织投票。

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,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,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

选民代为投票。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。

第三十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, 一律采用无

记名投票的方法。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。

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, 可以委托他信任的

人代写。

第四十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,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, 等于

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。

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, 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, 等于或

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。

第四十一条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, 选区全体

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, 选举有效。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

民过半数的选票时, 始得当选。

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, 以

得票多的当选。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 应当就票数相等

的候选人再次投票, 以得票多的当选。

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 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

表的名额时, 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,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,

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。

第四十二条选举日期, 一般应由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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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

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统一确定, 选举日从投票日算起

一至三天。

第四十三条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 投票选举结束

后, 由选民推选的监票、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

和票数加以核对, 作出记录, 并由监票人签字。以选区为单位, 向

选民公布选举结果。

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、计票人。

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。

第四十四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

法、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, 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,

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, 提出

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, 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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