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妇女工作, 根据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
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乡镇妇女联合会(以下简称乡镇妇联) 和农村妇女代表
会(以下简称农村妇代会) 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, 是党和
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, 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
支柱。
第三条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
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 重要思想为指导,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
观,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,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, 推动中
国妇女、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, 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, 团结、引
导广大农村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, 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
目标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
会的领导。